(2017)黑1085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穆棱市兴源北山建材有限公司与牡丹江聚鑫土木工程有限公司退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棱市兴源北山建材有限公司,牡丹江聚鑫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85民初1199号原告:穆棱市兴源北山建材有限公司,所在地:黑龙江省穆棱市。法定代表人:张金江,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周永,穆棱市兴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牡丹江聚鑫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法定代表人:张景华,男。原告穆棱市兴源北山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聚鑫土木工程有限公司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穆棱市兴源北山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金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周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牡丹江聚鑫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穆棱市兴源北山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投资款285000元,利息11400元(从2017年7月1日按月息2分计算至2017年8月31日),并要求被告继续计算利息至被告付清全部本息日止;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如下:2017年4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作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投入建设资金285000元后,被告主动提出终止合作合同。双方在终止协议中约定,因被告主动提出要求原告撤股,工程出现的一切事宜与原告无关。被告承诺:从2017年7月1日起,被告每月向原告还款50000元,至2017年12月31日还清。现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故原告起诉。被告牡丹江聚鑫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未出庭,未递交书面答辩状,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工程施工合作合同、还款计划盖有原告和被告公章,能够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庭调查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7年4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工程施工合作合同》,原告投入建设资金285000元。2017年6月28日被告主动提出要求原告撤股,并与原告签订还款计划。原、被告约定,“因被告主动提出原告撤股,工程出现的一切事宜与原告无关。被告承诺从2017年7月1日起,每月向原告还款50000元,至2017年12月31日止还清。若被告没有还款,原告有权收回原告投资的资产,月息2分。”。现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另查明,被告于2017年5月17在哈尔滨铁路局牡丹江工务段领取工程款170000元,并于2017年7月6日在哈尔滨铁路局牡丹江工务段领取工程款200000元,共计37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诉请是否合理。2017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还款计划,约定,“因被告主动提出原告撤股,工程出现的一切事宜与原告无关。被告承诺从2017年7月1日起,每月向原告还款50000元,至2017年12月31日还清。若被告没有还款,原告有权收回原告投资的资产,月息2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规定,该还款计划上盖有被告公章,并有被告法定代表人张景华的签字,且张景华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还款计划合法有效,被告应按还款计划的约定从2017年7月1起每月向原告还款50000元。现被告没有按还款计划的约定向原告还款,且被告于2017年5月17在哈尔滨铁路局牡丹江工务段领取工程款170000元,于2017年7月6日在哈尔滨铁路局牡丹江工务段领取工程款200000元,共计370000元,有一定还款能力,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也没有联系原告,向原告说明逾期履行还款义务的原因。现被告未按约定还款的数额为200000元,占总额285000元的70.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原告有权解除该还款计划,有权按还款计划的约定收回原告投资的285000元,并要求被告按月利2分支付利息,故被告应向原告还款285000元及支付利息11400元(2017年7月1日-2017年8月31日),共计:296400元,并继续按月利2分计算利息(从2017年9月1日起至投资资金285000元还请时为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牡丹江聚鑫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穆棱市兴源北山建材有限公司还款285000元投资资金及利息11400元,共计296400元,并继续按月利2分计算利息(从2017年9月1日起至投资资金285000元还请时为止);二、案件受理费5746元,减半收取2873元,由被告牡丹江聚鑫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7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佳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静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