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38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义乌华义化工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晨兴涂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华义化工有限公司,义乌市晨兴涂料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3844号原告:义乌华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经济开发区新科路E21号综合楼101室。法定代表人:金旭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燕、凌成,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晨兴涂料厂,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荷市村。法定代表人:朱剑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华义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晨兴涂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义乌华义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华义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华义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周俊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经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