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822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陈景山与孙瑞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景山,孙瑞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22民初1688号原告:陈景山,男。被告:孙瑞东,男。原告陈景山与被告孙瑞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景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偿还尚欠借款本金25,000万元及利息4,200元(利息从2017年1月到2017年7月末共计4,200元),本息合计29,2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2月7日,被告孙瑞东因工作中差账向原告陈景山借款40,000元,约定月利率1.5%,2013年12月末偿还。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给付了2016年末之前的利息,起诉之后,2017年8月16日还了15,000元本金,尚欠借款本金25,000元及2017年1月之后的利息至今未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孙瑞东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陈景山提供如下证据:2017年2月7日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一份,以证明被告借款金额为4万元,约定月利率1.5%,还款期限2013年12月末。孙瑞东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查,原告陈景山提供的证据系原件,与其诉状陈述相应内容一致,被告孙瑞东未提供证据反驳,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应予认定。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结合原告陈述,查明本案基本事实如下:2013年2月7日,被告孙瑞东因工作需要向原告陈景山借用人民币40,000元,约定月利率1.5%,2013年12月末偿还。到期后,被告给付了2016年末之前的利息并偿还了本金15,000元,尚欠本金25,000元及2017年1月之后的利息至今未还。原告为索要其余本金以及2017年1月至2017年7月末的利息合计29,200元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借据》是体现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及相关事实的载体。本案原告陈景山主张的案件事实,有其提供的《借据》证据支持,本院依法向被告孙瑞东送达了民事诉状等法律文书,被告对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未提出书面辩驳意见亦未提供证据反驳,视为对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的认同,涉案借款系用于工作需要,该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的诉讼主张应予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未提出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参加诉讼,适用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瑞东向原告陈景山偿还尚欠借款人民币25,000元及利息4,200元(利息按约定月利率1.5%标准,自2017年1月计算至2017年7月31日),本息合计29200元,于判决生效日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3元由孙瑞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枫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曲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