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67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春荣与何登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荣,何登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6700号原告:李春荣,男,195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何登辉,男,约50岁,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荣与被告何登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素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