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12民初66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6670陈思与王志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思,王志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6670号原告:陈思,女,199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王志明,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关河西路83号。原告陈思与被告王志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陈思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思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陈思负担。审判员  周文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莫燕萍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