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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8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雷鲲朋与王耀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鲲朋,王耀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328民初1266号原告:雷鲲朋,男,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委托代理人:雷效朋,男,54岁,住洛宁县,特别授权。被告:王耀武,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洛宁县。原告雷鲲朋诉被告王耀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30万元,约定月利息2%,雷效朋为介绍人。期间于借款一个月后还款14万元。被告于2016年9月20日和2017年3月13日付利息6万元。后经催要被告借故推脱。为此,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0元,利息115600元,共计275600元。被告辩称,借款属实,愿分批还款。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30万元,约定月利息2%。一个月后被告还款14万元。被告于2016年9月20日和2017年3月13日付利息6万元。后经催要被告借故推脱。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0元,利息115600元,共计2756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耀武于2018年1月30日前偿还原告雷鲲朋借款人民币160000元;于2018年4月30日前偿还原告雷鲲朋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二、如被告王耀武到期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则被告王耀武应以160000元为本金,按双方约定月利息2%计算从2013年5月2日起计算到本金还清至日止。本案受理费5430元减半收取2715元,由被告王耀武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书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陈红武审 判 员 : 裴 震人民陪审员 :孙群朋二0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 夏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