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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东平与郭效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东平,郭效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02民初157号原告白东平,男,汉族,1974年12月24日生,住山西省祁县。被告郭效佐,男,汉族,1986年5月27日生,住榆次区。原告白东平与被告郭效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东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效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决定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0月,被告郭效佐因结婚需用款向原告借款5万元,承诺结婚后立即归还。但被告未依约还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6年1月7日给原告出具借条,承诺于2016年4月30日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郭效佐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从2016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7日,被告郭效佐向原告白东平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白东平伍万元整,于2016年4月30日给予付清。”庭审中原告陈述2015年10月被告郭效佐称结婚急需用款向原告借款5万元,承诺婚后归还,当时未出具借条,但被告并未依约还款,郭效佐还向原告的同事白敏借过款,白敏也知道郭效佐向原告借款一事。2016年1月7日白敏找到郭效佐催要借款,并电话联系原告,原告让白敏帮忙才让郭效佐为原告出具的借条。本院庭后对白敏进行了询问,证实郭效佐给原告出具借条的经过与原告所述一致。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询问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被告郭效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被告郭效佐向原告白东平借款事实���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关系。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系违约,现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一节,原告主张按年利率6%计算从逾期还款之日即2016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效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白东平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白东平从2016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当事人在本判决生效后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610元,由被告郭效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瑞峰人民陪审员  韩文海人民陪审员  许玉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贾文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