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民初4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艺新与王榜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艺新,王榜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4121号原告:王艺新,男,彝族,1987年12月29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王榜均,男,汉族,35岁,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王艺新与被告王榜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王艺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恳请法院判决被告即时支付原告的货款,共计53600.00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暂计10000.00元(利息以53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的24%从2015年6月22日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王艺新在诉讼中提交的被告身份信息不详,不足以与他人区别,故本案应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艺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5.00元,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德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