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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执费4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喜临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兴全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喜临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兴全,金仙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执费403号被执行人:喜临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灵芝镇104国道与北复线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79206671-X。法定代表人:陈阿裕。被执行人:金兴全,男,1951年8月6日出生,住绍兴市,被执行人:金仙花,女,1956年7月3日出生,住绍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绍商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9月21日立案执行喜临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兴全、金仙花缴纳案件诉讼费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喜临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兴全、金仙花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喜临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兴全、金仙花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297999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盛建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利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