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131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张海兵与陈祥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兵,陈祥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13110号原告:张海兵,男,1980年11月24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陈祥达,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告张海兵与被告陈祥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受理,原告张海兵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海兵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勤雷二○一七年十月十无书记员 赵佳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