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17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临祖与被执行人汪红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802执1790号李临祖申请执行汪红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1802民初2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临祖于2017年0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汪红胜归还借款46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汪红胜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汪红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情况:被执行人:汪红胜,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