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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行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魏秋生与被告昌图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铁岭中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桂娟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纠纷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秋生,昌图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1202行初92号原告:魏秋生。委托代理人:马威,系辽宁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立案,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辩论,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昌图县政府路3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0119636-7法定代表人:邢秋平,系该局局长(未出庭)。委托代理人:张继衡,系辽宁继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加法庭审理,质证,接收法律文书,代为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第三人:铁岭中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图县昌图镇西街12组407栋08号。法定代表人:谢月。第三人:卢桂娟。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受理了原告魏秋生与被告昌图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铁岭中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桂娟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纠纷一案,2017年10月11日,因被告并未将昌图县文化大街东侧、执法局北侧第643幢1单元10层2号房屋重复备案登记在第三人卢桂娟名下,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秋生撤回起诉。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胡静人民陪审员  候德森人民陪审员  朱 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