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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52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洪昆山与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昆山,孙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5232号原告:洪昆山,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告:孙伟,男,199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昆山诉被告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洪昆山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伟利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无书记员  娄佳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