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52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洪昆山与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昆山,孙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5232号原告:洪昆山,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告:孙伟,男,199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昆山诉被告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洪昆山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伟利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无书记员 娄佳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