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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4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冯项芳、广西山晖池雨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项芳,广西山晖池雨投资有限公司,大新山晖池雨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4执196号申请执行人:冯项芳,女,1970年10月21日出生,瑶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全,广西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山晖池雨投资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现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五象大道法定代表人:雷晓晖,总经理。被执行人:大新山晖池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法定代表人:雷晓晖,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冯项芳与广西山晖池雨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山晖池雨公司)、大新山晖池雨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新山晖池雨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广西山晖池雨公司、大新山晖池雨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向申请执行人返还租金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4日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9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经向房地产、银行、车辆、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广西山晖池雨公司、大新山晖池雨公司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冯项芳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石峰审判员  韦卫全审判员  梁攀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成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