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胡汉谋与沈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汉谋,沈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1383号原告:胡汉谋,男,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沈旭,男,成年,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汉谋诉被告沈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汉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胡汉谋已预交),由原告胡汉谋负担。审 判 长 巫洁涛人民陪审员 梁宝霞人民陪审员 刘淑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雅怡冯冰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