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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胡汉谋与沈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汉谋,沈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1383号原告:胡汉谋,男,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沈旭,男,成年,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汉谋诉被告沈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汉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胡汉谋已预交),由原告胡汉谋负担。审 判 长  巫洁涛人民陪审员  梁宝霞人民陪审员  刘淑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雅怡冯冰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