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8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世兴与张代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兴,张代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874号申请执行人:张世兴,男,生于1969年6月3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张代君,男,生于1981年12月9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张世兴与张代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外人张世建自愿为本案债务提供担保,现申请执行人张世兴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304执8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宇审判员 何 洪审判员 赵祥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清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