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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4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黄永国与陈华军、胡江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国,陈华军,胡江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4210号申请执行人:黄永国,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市。委托代理人:林钻友,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华军,男,1978年2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被执行人:胡江丽,女,1984年1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松滋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黄永国与被执行人陈华军、胡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24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华军、胡江丽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655669元及相应利息予申请执行人,且两被执行人应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13251.21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除本案诉讼阶段诉讼保全的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华军名下车牌号为粤Y×××××、粤A×××××、粤A×××××三辆小汽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前述三辆小汽车本院为轮候查封,首封法院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发函参与分配,另外,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对两被执行人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其名下不动产信息进行委托调查,根据当地法院反馈两被执行人无可供处理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另外,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两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中,用以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42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林伟全执行员  杨紫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黄文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