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波、朱春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波,朱春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1378号申请执行人:张波,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朱春安,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春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交接完毕,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7)鲁1425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