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初67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贵州遵义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遵义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6711号原告:贵州遵义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龙江村。法定代表人:龚雷海。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治忠、黄金华,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水南街2号。法定代表人:陈波松。原告贵州遵义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遵义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90元,减半收取1645元,由原告贵州遵义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645元,由原告贵州遵义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退还1645元。审判员 韩 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斯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