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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2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胡美红、陈开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美红,陈开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2执167号申请执行人:胡美红,女,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委托代理人:童成祥,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开书,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日作出的(2017)鄂05民终19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陈开书银行存款7841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价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所有的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蒋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