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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42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加俭与祝万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加俭,祝万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2民初4269号原告:王加俭,男,195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祝万村,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王加俭与被告祝万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偿还给原告王加俭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5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祝万村于2017年5月24日向原告王加俭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祝万村经原告王加俭催讨,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祝万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给原告王加俭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7年5月2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如果被告祝万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被告祝万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陈亚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翟法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