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2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辉与建始县新闻中心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辉,建始县新闻中心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2民初1501号原告:刘辉,女,生于1972年10月6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静,建始县业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久平,建始县红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建始县新闻中心。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建设路**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422822767423789C。法定代表人:熊尚立,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费相荣,该中心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行政,湖北信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辉诉被告建始县新闻中心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以���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辉负担。审判员 王 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书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