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民初26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雪华、雷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雪华,雷勇,程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4民初2675号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苍溪县。法定代表人:董永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苟蛟林,男,生于1988年2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冬,四川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雪华,女,生于1964年2月9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被告:雷勇,男,生于1973年7月21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被告:程蓉,女,生于1972年5月30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雪华、雷勇、程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雷勇、程蓉下落不明且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周 澜人民陪审员 徐培珍人民陪审员 肖星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邹庆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