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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43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华菲与何文军、尉权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菲,何文军,尉权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83民初4360号原告:张华菲,女,195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满江、谢明,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文军,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尉权英,女,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张华菲与被告何文军、尉权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文军、尉权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华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全部清偿日止按月息一分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22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款40000元,月息一分,借期一年。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都分文未付。无奈之下,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裁决。被告何文军、尉权英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借条一份,以证明被告何文军、尉权英于2016年1月22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月息1分,借期一年;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何文军、尉权英在借条上的借款人栏签名摁印等事实。被告何文军、尉权英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未作答辩,亦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据此,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符合证据的三性,能够证明本案的待证事实,系有效证据,具有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原、被告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明确,其内容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属合法有效。原告借款给两被告后,两被告未按约归还,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24%;现原告主张的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0‰计付,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何文军、尉权英共同返还张华菲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0‰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款限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储一敏人民陪审员  陈继兴人民陪审员  叶小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金吕帅?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MERGEFORMAT?4??PAGE*MERGEFORMAT?3?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