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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127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施利明与任德山、杜彩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利明,任德山,杜彩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2793号原告:施利明,男,196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楼燕燕,浙江百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德山,男,195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杜彩敏,女,195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利明与被告任德山、杜彩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施利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玉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育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