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4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吴海才与吴国才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才,吴国才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4民初639号原告:吴海才,男,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住安徽省祁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生才,系原告弟弟,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吴国才,男,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住安徽省祁门县。原告吴海才因与被告吴国才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交诉状,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琳独任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海才于2017年10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吴海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海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海才负担。审判员 程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倪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