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民初59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武飞与贵州省毕节市金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飞,贵州省毕节市金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5966号原告:武飞,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被告:贵州省毕节市金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威宁路万利商厦10-2-4号。法定代表人:郭黔生,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武飞与被告贵州省毕节市金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武飞负担。审判员 田 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淋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