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2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北京诚凯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贾宝峰、贾海茹因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诚凯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贾宝峰,贾海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2财保4号申请人:北京诚凯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孙智宁,男,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贾宝峰,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申请人:贾海茹,女,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申请人北京诚凯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贾宝峰、贾海茹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二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北京诚凯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智宁以自己在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卡(卡号:62****************7)存款200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诚凯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贾宝峰、贾海茹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贾宝峰、贾海茹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二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二年。对孙智宁提供担保的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卡(卡号:62***************7)存款2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诚凯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作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翟 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