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122财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日照金港活塞有限公司、山东白龙机械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日照金港活塞有限公司,山东白龙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财保337号申请人:日照金港活塞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经济开发区城阳。法定代表人:姚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白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经济开发区大西环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化树利,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日照金港活塞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白龙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南十泉路支行帐户内的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白龙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南十泉路支行帐户(帐号23×××94)内的存款2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日照金港活塞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许 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严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