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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4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富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24民初651号原告许某某,女,1991年11月19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住南华县龙川镇车子塘村委会柳树冲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云南达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富某某,男,1990年4月14日生,彝族,大学文化,住南华县龙川镇车子塘村委会柳树冲村。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许天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彦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云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