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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91执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山东荣悦化工有限公司与山东荣源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荣悦化工有限公司,山东荣源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保158号原告:山东荣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鲁泰大道西路1号通乾戴维斯商务中心712、7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法定代表人:殷猛,经理。被告:山东荣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羊口镇清河采油厂第二生活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法定代表人:于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荣悦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荣源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荣悦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山东荣源药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荣悦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山东荣源药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5000元。二、如被告山东荣源药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105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东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