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吕桂涛、段洪义与潘庆发、李运明、邵仁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桂涛,段洪义,潘庆发,李运明,邵仁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4执233号申请执行人:吕桂涛,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场职工。申请执行人:段洪义,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场职工。被执行人:潘庆发,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运明,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邵仁龙,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吕桂涛、段洪义与被执行人潘庆发、李运明、邵仁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4)孙民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庆发、李运明、邵仁龙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4)孙民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增辉审判员 周伟海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