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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陕县千秋矿业有限公司与中国黄金集团中原矿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县千秋矿业有限公司,中国黄金集团中原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1356号原告:陕县千秋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县大营温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27557995053。法定代表人:朱治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常金生,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黄金集团中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卢氏县产业聚集区滨河路和扁鹊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7258031937。法定代表人:董卫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元,男,1949年2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卢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军丽,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陕县千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黄金集团中原矿业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陕县千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县千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陕县千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常卢培人民陪审员  赵丽萍人民陪审员  李 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雷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