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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执恢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俊林、盐津永固混凝土生产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林,盐津永固混凝土生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执恢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俊林,男,1968年8月出生,汉族,住长宁县,委托代理人:曾其贵,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盐津永固混凝土生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牛寨乡敦厚村柑子林社。法定代表人:何培华,经理。本院在执行王俊林与盐津永固混凝土生产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17年8月2日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俊林书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松涛审 判 员  刘成良代理审判员  周 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