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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执3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侯某某申请执行叶某甲、赵某某、叶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某某,叶某甲,赵某某,叶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3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侯某某,男。被执行人叶某甲,男。被执行人赵某某,女。被执行人叶某乙,女。本院在执行侯某某申请执行叶某甲、赵某某、叶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依法扣划了叶某乙银行存款10000元,剩余案件款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款10000元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3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宏伟审判长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