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3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侯某某申请执行叶某甲、赵某某、叶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某某,叶某甲,赵某某,叶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3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侯某某,男。被执行人叶某甲,男。被执行人赵某某,女。被执行人叶某乙,女。本院在执行侯某某申请执行叶某甲、赵某某、叶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依法扣划了叶某乙银行存款10000元,剩余案件款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款10000元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3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宏伟审判长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