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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执恢2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袁久印与金连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执恢250号申请执行人袁久印与被执行人金连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延边仲裁委员会(2009)延仲字第4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金连洙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袁久印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金连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连洙已全部履行本院(2009)延仲字第47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袁久印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延边仲裁委员会(2009)延仲字第47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