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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4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440号申请人张德凤与被执行人龚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凤,龚宪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440号申请执行人张德凤,女,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向阳镇。被执行人龚宪松,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高桥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德凤与被执行人龚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4民初55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龚宪松归还张德凤借款4000元,调解书生效后,张德凤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龚宪松在2017年10月11日前已将4000元执行标的款全部归还给申请执行人张德凤。本案现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4民初5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良审判员 苏武榜审判员 王雪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