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25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与王志强、曹维花、李跃云、孙世杰、佟兴凯、薛金花、郭连海、王秀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王志强,曹维花,李跃云,孙世杰,佟兴凯,薛金花,郭连海,王秀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257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住所:吉林省蛟河市永安路1号。代表人:扈明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相群,该公司职员。被告:王志强,男,汉族,1959年5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曹维花,女,汉族,1962年3月9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李跃云,男,汉族,1979年3月11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孙世杰,女,汉族,1979年7月21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佟兴凯,男,汉族,1973年7月27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薛金花,女,汉族,1975年8月6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郭连海,男,汉族,1961年8月22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王秀云,女,汉族,1962年12月27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与被告王志强、曹维花、李跃云、孙世杰、佟兴凯、薛金花、郭连海、王秀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元,免收。代理审判员 郜鑫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