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62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维琴与重庆市圣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杨家坪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琴,重庆市圣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杨家坪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民初16211号原告:王维琴,女,汉族,1991年12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桐梓县。被告:重庆市圣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杨家坪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负责人:曾诚。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曾,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频,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王维琴被告重庆市圣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杨家坪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维琴,被告重庆市圣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杨家坪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曾、曾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维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的工资9297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到被告处上班,从事酒店前台接待工作,每月工资2850元。工作期间,被告欠原告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的工资共计9297元。被告重庆市圣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杨家坪分公司辩称,欠原告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工资9297元属实。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是因为被告公司经营发生变化,导致被告公司没有资金支付工资。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持有《重庆市圣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杨家坪分公司(壹号公馆)欠员工工资统计》复印件一份,其中载明原告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工资分别为2830元、2850元、3617元,合计9297元。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2017年7月13日,原告向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及重庆市圣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的工资9297元。2017年7月20日,该委出具超时未决定受理案件证明书,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原告主张被告欠原告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的工资9297元,并举示了《重庆市圣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杨家坪分公司(壹号公馆)欠员工工资统计》复印件予以佐证,被告对证据无异议,对欠薪的事实及金额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予以支付。原告的诉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市圣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杨家坪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王维琴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的劳动报酬929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免予收取。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秦小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夏溢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