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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刑初19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建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98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建锋,男,1959年12月27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2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建锋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建锋于2017年5月6日凌晨,在北京市朝阳区绿城小区7号楼楼旁,采用撬砸车玻璃的方式,窃取被害人吴某车内的五粮液牌、路易十四牌、威士忌牌酒水13瓶(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王建锋于2017年5月19日凌晨,在北京市朝阳区南沙滩小区47号楼外小区西侧,采用撬砸车玻璃的方式,窃取被害人马某9副眼镜(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王建锋于2017年5月21日凌晨,在北京市朝阳区绿城小区东侧路路西,采用撬砸车窗玻璃的方式,欲窃取被害人肖某内财物,未果。被告人王建锋于2017年5月22日凌晨,在北京市朝阳区绿城小区东侧路路西,采用撬砸车玻璃的方式,窃取被害人蒋某内运动衣、运动鞋、香水(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扣押),窃取被害人杨某内相机、银行卡等物(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扣押)。被告人王建锋后被民警抓获。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建锋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建锋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建锋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盗物品,依法发还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建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8年2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缴纳)。二、运动衣、运动鞋、香水、相机、银行卡等物(未随案移送),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