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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4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京花、张京霞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京花,张京霞,张京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4民特6号申请人:张京花。申请人:张京霞。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继华,山东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京平。申请人张京花、张京霞与被申请人张京平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申请人张京花、张京霞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张京花、张京霞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程序。审判员  刘树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小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