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4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京花、张京霞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京花,张京霞,张京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4民特6号申请人:张京花。申请人:张京霞。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继华,山东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京平。申请人张京花、张京霞与被申请人张京平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申请人张京花、张京霞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张京花、张京霞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程序。审判员 刘树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小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