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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民初39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蒋丹与郑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丹,郑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6民初3970号原告蒋丹,女,199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中余乡雅湖村*号,现住浦江县。被告郑晓明,男,199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原告蒋丹为与被告郑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起诉,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变更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晓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8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4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8月27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将借款转至被告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故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元及相应利息1225元共计15225元。原告提供证据:一、借条记录及借条详情;二、支付宝账户实名截图;三、短信记录;四、2017年6月7日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五、借款协议三份。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2015年8月20日被告郑晓明分三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4000元,约定还款日为2016年8月27日,其中5000元借款利息约定7天为10元,5000元借款利息约定7天为1元,4000元借款利息约定7天为1元。借款均由原告通过支付宝借款软件转账给被告。后被告未能按约归还。证明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证据。原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放弃质证权利,故对原告证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郑晓明尚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000元事实清楚,理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及时归还,借故拖欠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225元无事实依据,应按协议约定计付利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晓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蒋丹借款本金14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确定之日止,其中5000元按7天10元计,5000元按7天1元计,4000元按7天1元计);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请。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3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元,款汇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长  张向宇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蒋俊杰?PAGE*ArabicDash?-4-??PAGE*ArabicDash?-2-?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