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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财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某、王某某与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627财保261号 申请人王某。 申请人王某某。 二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某。 被申请人刘某某。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王某、王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王某某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某某所有的神宇牌货车(车牌号为蒙AXXXXX)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刘某某所有的神宇牌货车(车牌号为蒙AXXXXX)予以扣押。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康立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振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