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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41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4119刘成刚与戴绍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刚,戴绍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4119号原告:刘成刚,男,1966年6月6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开发区。被告:戴绍兵,男,1972年3月1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刚与被告戴绍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成刚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