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胡世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世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5刑初125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世龙,男,1988年5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7年6月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4年6月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4年8月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月6日刑满释放;于2015年3月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5年12月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6年4月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与前罪判处的拘役五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于2017年4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2017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8日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北检刑诉〔2017〕1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世龙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日17时许,被告人胡世龙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永辉超市门口鱼池旁,趁被害人黄某不备,将黄某上衣口袋内1部价值733元的魅族M576-PR05型手机盗走并逃离现场。2017年9月8日,被告人胡世龙被捉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世龙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累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本案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的漏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胡世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世龙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世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胡世龙退赔被害人黄某经济损失733元。罚金及退赔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黄 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心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