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0财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爱香、任延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爱香,任延滨,任延文,任延青,任淑芹,刘伟,刘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0财保252号申请人:李爱香,女,194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经济开发区。申请人:任延滨,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经济开发区。申请人:任延文,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经济开发区。申请人:任延青,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经济开发区。申请人:任淑芹,女,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申请人:刘伟,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申请人:刘嘉峰,男,汉族,农民,住汶上县。申请人李爱香、任延滨、任延文、任延青、任淑芹于二0一七年十月九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伟驾驶的鲁H×××××轻型货车一辆进行扣押。申请人李爱香、任延滨、任延文、任延青、任淑芹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爱香、任延滨、任延文、任延青、任淑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刘伟驾驶的鲁H×××××轻型货车进行扣押一辆,期限为2017年10月11日至2019年10月10日。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林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西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