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章舒飞、成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舒飞,成黎明,朱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02执278号申请执行人章舒飞,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成黎明,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康市人,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朱秀英,女,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本院执行的章舒飞与成黎明、朱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8日作出的(2016)赣10民终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成黎明、朱秀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章舒飞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黎明、朱秀英支付欠款本金人民币352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成黎明、朱秀英的财产进行了四查,发现被执行人成黎明、朱秀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成黎明、朱秀英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章舒飞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成黎明、朱秀英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章舒飞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6)赣10民终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章舒飞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 兵人民陪审员 黄木荣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方惊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