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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202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瑞通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曜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瑞通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谢曜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20281号原告:深圳市瑞通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宾路海燕大厦6楼6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7213746。法定代表人:陈艳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祥。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新兰。被告:谢曜帆。原告深圳市瑞通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曜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25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缴纳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予缴纳,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瑞通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张春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