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执恢1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石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肖斌、李菊兰计划生育行政征收非诉执行案件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726执恢111号石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肖斌、李菊兰: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石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肖斌、李菊兰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双方现已和解并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肖斌、李菊兰应缴纳社会抚养费44079元,经双方协商,两被执行人缴纳22000元,申请人石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自愿放弃2207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意见》第108条第(4)项规定,本案已执行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