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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执恢1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石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肖斌、李菊兰计划生育行政征收非诉执行案件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726执恢111号石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肖斌、李菊兰: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石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肖斌、李菊兰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双方现已和解并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肖斌、李菊兰应缴纳社会抚养费44079元,经双方协商,两被执行人缴纳22000元,申请人石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自愿放弃2207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意见》第108条第(4)项规定,本案已执行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