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33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熊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熊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3378号原告陈某某,男,1983年10月1日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熊某,男,1974年1月18日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熊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通知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上午9时到本院城南法庭进行开庭审理。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未到庭,且没有其他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955元减半收取977.5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叶根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武佳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