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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33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熊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熊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3378号原告陈某某,男,1983年10月1日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熊某,男,1974年1月18日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熊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通知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上午9时到本院城南法庭进行开庭审理。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未到庭,且没有其他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955元减半收取977.5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叶根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武佳露 来源: